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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合同)的保全跟担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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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合同)的保全跟担保.ppt

上传人:980853275 2019/4/29 文件大小:3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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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合同)的保全跟担保.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债的保全制度(非常重要)在现实世界里,我们发现:现在对债权人的保护太不够了,欠债不还、赖债、逃避债务现在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所以有人说现在欠债者反而成大爷了,商业信誉非常差,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合同法》新增加了两项措施来加强对债权人保护-----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撤销权)。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是债权得以清偿的一般担保。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设债的保全制度,即债务人不采取法定方式主张债权,或者其财产不当减少时,债权人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两者都是为了排除对债权的危害,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者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使之能够以财产保障对债权人的清偿。为了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法律新设规定了代位权、撤销权,合称为合同的保全。因为这两项保全措施的设定,使得合同债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一般情形债权人是不能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债权人基于债的效力对债务人之外的人行使权利,因此债的保全被称为债权之对外效力。债的保全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其意义:首先,债的保全是对债权的积极保护。其次,弥补债法固有救济方式的不足。、74、75条规定了债权保全。这是一个在原来的合同法中未加以规定的、全新的制度;它是为了加强债权实现的保障措施,强化债权保障的力度。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这一规定在立法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的问题。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这一制度实际上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赖帐行为而设立的。、债的保全的概念: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采取的维护自己债权的行为。包括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保障的方式比较“代位权”的案例—增强感官认识假设张三欠了我的钱,我要求张三还钱,但是张三没有钱还我了,而我知道李四欠了他的钱,我要张三去找李四付钱来还我,但是他自己不去要,我应该怎么办?代位权就解决了这种问题,这种情况下,我就可以以我自己的名义告诉李四,要求他把这个债务清偿,清偿完了以后就可以使我的债权得到了实现,就相当于张三把欠我的钱还给我。-11、概念: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法定权利。债权1债权2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权利。合同法73条限定于债权。广义上可包括物权以及物上请求权、撤销权、变更权等。2)该权利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如基于继承、抚养、劳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等请求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该权利有丧失的危险。债务人应行使、能行使而不行使。4)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但保存行为如时效中断、债权申报等可以提前。5)存在保全债权的必要,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例题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如退休金、人寿保险金、抚养金等的请求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这些权利就不能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因为它们本身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行使。-----具体的范围非人身性债权的范围见司法解释一F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