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11.1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25KB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11.1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doc

上传人:水中望月 2019/4/29 文件大小:2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11.1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袆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蚅【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肁【发文字号】令2010年第49号袈【颁布时间】2010-11-1薆蒂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莃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芈《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已经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芇蒄市长韩正薁二○一○年十一月一日羁肇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薅(2010年1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蚀蒀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螇为了保障乘客安全,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制止车辆非法客运行为,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莃羂第二条(适用范围)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法客运的查处及相关管理活动。薈莄第三条(管理部门)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的管理;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的管理。艿市和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的监督检查。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法客运的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蒅蒃第四条(一般禁止规定)虿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聿摩托车、各类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芃三轮非机动车不得加装座位等客运设施。薁膈第五条(禁止假冒客运出租汽车)蒅除客运出租汽车外,其他汽车不得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不得安装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莄螀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退出营业规定)薇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报废或者更新时,经营者应当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并在车辆报废或者更新后5日内,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芅莆第七条(招揽行为)肂除营业性客运汽车驾驶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芁羆第八条(专用候客区域)膃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或者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专用候客区域内候客,其他车辆不得在专用候客区域内停靠。膀蚀第九条(监督检查)螆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车辆非法客运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对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大对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力度。芄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薃聿第十条(社会举报机制)蒆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举报车辆非法客运的专用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芆蚁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并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车辆非法客运的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蕿芇第十一条(证据采集)肃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依法收集相关的证据。肃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收集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采用上述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查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