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安监[2010]52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川安监〔2004〕145号)自2004年印发,至今已实施六年。鉴于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情况已发生变化,原《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目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现状,我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川办函[2004]13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用途分类主要划分为: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国防军工用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城镇管网燃气、石油液化气、液化天然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未变!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未变!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一级加油站,V≥120m3。下同)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安监局)颁发,并报省安监局备案。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经营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燃气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市、州安监局颁发,并报省安监局备案。第五条 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一级加油站)的经营单位,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中央管理的在川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申请办理甲种《经营许可证》;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申请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第五条 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石油气、G)的经营单位、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中央管理的在川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申请办理甲种《经营许可证》;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申请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含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持证上岗。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业务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 省安监局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报资料初步审核,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省安监局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