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20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29 文件大小:2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储备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第三条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第四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第五条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下列土地可以实施储备: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低效利用土地、闲置土地; (三)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第七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无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其他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第八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第九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向人民政府申请收购出让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征用进行储备。第十一条收回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收购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国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储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原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通过有偿收回储备的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通过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价格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