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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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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29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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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镇规划是指县城规划区、建制镇驻地以外的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土地。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第四条农村建设应当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凡尚未编制实施村镇建设规划的村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民委员会划定集中建房区。集中建房区按建房规模每2年划定一次,并报县国土、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本办法实施后,上述范围外的农用地建房一律不予批准。第五条村镇规划区和集中建房区用地指标采取土地置换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解决。村镇规划区和集中建房区土地流转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乡镇政府先行解决,县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第六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以建设宅基地为名搞商品房开发。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第八条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宅基地审核工作。第二章村镇规划管理第十条村镇规划区和集中建房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划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监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重新报批。第十一条在村镇规划区和集中建房区内的各类建设物必须按照徽派建筑风格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镇规划区和集中建房区内宅基地的安排和划定。属已编制村镇规划的区域,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先由县建设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在集中建房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再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宅基地报批手续。第十三条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及划定集中建房区要有利于相对集中、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倡有条件的村整体纳入城镇规划统一管理,鼓励有条件的村撤村并点和农民到城镇购房居住。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凡申请建房户在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确需按规划占用耕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申请建房户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开垦条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申请建房户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及正常报批费用。第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和集中建房区内,要区分楼房区和平房区。建房的高度、朝向、标高等条件由村民代表会议结合本村实际讨论决定,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第三章宅基地管理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新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而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二)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