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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试行办法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没收物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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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试行办法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没收物品.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29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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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专业销售爱问共享资料积分帐号价格公道合理联系QQ1747-88632、没收物品处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扣留、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执法制度,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100号令)、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试行办法》(穗财综〔2003〕13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扣留、没收物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扣留、没收的物品。第三条市工商局和各分局由办公室牵头,财务、监察、法规、经检等部门参加成立扣留、没收物品处理小组,负责本单位扣留、没收物资的处理工作。(一)办公室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和没收物品的处理工作,包括仓库的安全保卫、保管人员的管理、仓内物品管理及物品进出仓管理、没收物品拍卖、销毁等工作。(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没收物品的拍卖及非拍卖处理所得收入的上缴国库等工作。(三)监察部门负责对扣留、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四)法规、经检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扣留、没收物品的管理及处理等工作。第四条各单位扣留、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统一存放在市局设立的公物仓,其余物品统一存放在各分局自行专设的公物仓。边远地区工商所经分局领导同意,可自行设立公物仓,仓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原则。第五条扣留、没收的物品由于本身特性需要冷冻、防辐射等特殊保管形式的,经办公室同意,可存放在特殊仓库,物品管理仍由办公室负责。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扣留、没收物品进行管理: (一)扣留、没收物品,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没收财物收据》。(二)使用扣留、没收财物票据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严格按照票据所列项目填写。票据第一联作存根,第二联交被暂扣(或冻结)、没收财物单位(或个人),第三联交执法单位财务部门入帐,第四联随案存档。(三)扣留、没收物品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要建立扣留、没收物品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出入仓、定期结算、清仓和对帐等制度。(四)扣留、没收的物品,必须立即入公物仓,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存。案件承办人要凭《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或《没收财物收据》,并填写《扣留或罚没物品清单》,凭单将扣留、没收物品交仓管员。仓管员在核实扣留、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与罚没扣留、罚没财物票据记录一致后,应在《罚没(扣留)物品入库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对突发性案件扣留的物品,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入公物仓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可在3日内入仓。对保管有特别要求的物品,承办单位须向保管人员说明,并在《罚没(扣留)物品入库验收单》上注明。(五)仓库存放的扣留、没收物品要实行帐物分管,设管帐员管帐,仓管员负责物品的进出仓及保管工作。管帐员和仓管员要每月清点物品一次,并编制报表(一式三份)送部门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六)将扣留物品发还当事人或处理没收物品,案件经办人凭《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或《处理物品意见书》与仓管员共同办理有关物品出仓手续,同时填写《罚没(扣留)物品出仓单》。第七条没收物品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没收的文物、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交文物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