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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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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29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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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为了加强学校食堂的管理,规范服务,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兰州市城关区中小学、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第三条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第二章食堂的经营与管理第四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五条学校食堂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做好师生的后勤保障,确保学校伙食卫生安全,价格合理,质量良好。第六条学校应坚持自办食堂,自主经营,保本服务,规范管理,让学生吃好,让家长满意。第七条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明示,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除虫灭害卫生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报告及处理制度等。第三章食堂设施与环境卫生第八条学校食堂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切配烹调间、餐用具清洗消毒间、备餐、饭菜出售间、食品仓库、更衣间等。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第九条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橱和供用餐者洗手及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第十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间。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并有明显标记。第十一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第四章食品采购与贮存第十二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取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和制造商食品卫生许可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食品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4、***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十三条食品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室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第五章食品加工第十四条食堂制作食品的原料必须新鲜洁净,加工时要烧熟烧透,熟食、生食、半成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十五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不得向学生出售***变质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