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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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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29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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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下载时间:年月日一般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公文渝工商办发〔2009〕50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局、直属局:现将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自今年4月1日起,各局统一按照总局《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市局2008年2月25日印发的《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渝工商发〔2008〕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停止执行。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总局《办法》涉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目前全市实行的“工商所受理、区县局核准”和“工商所受理、核准”两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模式继续执行。(二)根据总局《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冠“重庆”市名。同时,行政区划之后是否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不作强制性要求,由经营者自行申请。(三)在不对公众造成误认的情况下,由经营者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省略组织形式。(四)根据总局《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字号。三、按照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市局2008年5月13日印发的《重庆市商事主体名称登记审核参考标准》(渝工商办发〔2008〕55号,以下简称《参考标准》)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一)将《参考标准》中涉及“《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字样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二)将第三部分“特别规定”第一点“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中的第1小点修改为“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三)将第三部分“特别规定”第一点“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中的第2小点修改为“企业名称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四)将第三部分“特别规定”第一点“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中的第3小点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四、在总局尚未统一制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文书式样之前,继续沿用目前的各种文书式样。二○○九年四月一日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俗的;(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