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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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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2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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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切实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37号令)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优先保障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现代产业体系、民生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保障性住房、农村宅基地和产业转移等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消耗资源性外资项目)、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五)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和土地利用计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管理实行预下达、年初下达、年中奖励、年终追加以及次年结转指标的使用和收回等制度。   (一)预下达。每年12月份,省国土资源厅以当年年初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土地利用计划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50%)预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以解决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初下达前各地级以上市的用地需求。   各地级以上市应参照省的做法,将省预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的计划指标分解下达给所辖各县(市、区)。   (二)年初下达。每年3至4月份,在国家下达我省当年土地利用计划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根据当年我省省级项目用地需求和其他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指标,专项用于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项目,其余指标根据以下因素,全部分配到各地级以上市:   1、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规划因素;   2、各地级以上市近三年年均GDP和年均GDP增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人口密度等经济社会因素;   3、各地级以上市近三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效率因素;   4、各地级以上市近三年建设用地占总面积的比例等可持续性因素;   5、各地级以上市近二年违法违规用地、闲置土地、批而未用以及已批而未缴费的土地面积等惩戒因素。   分配因素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各地级以上市应参照省的做法,采用合理的分配因素,会市发展改革局(委)等部门后,将土地利用计划分配至所辖各县(市、区)。   (三)年中奖励。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对我省年中奖励计划指标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年重大项目用地需求、集约节约用地情况、产业转移情况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以及上半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效率情况,将国土资源部年中奖励我省的计划指标分配下达。   (四)年终追加。每年12月份,根据国土资源部追加我省土地利用计划情况,结合当年1-11月份计划指标使用效率、重点项目需求等因素,将相应的追加指标合理分配下达。   (五)结转指标的使用和收回。结转指标指各地级以上市当年未使用完毕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该指标可以直接结转使用至次年1月31日。如果到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