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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drp539608 2019/4/29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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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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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为了规范公司车辆管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活动的用车需要,提高办事效率,将车辆管理落实到人,严格控制相关费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总则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子公司、厂所辖公用车辆及私用车辆(董事长专车除外,以下“私用车辆”非特别规定的,都不含董事长专车)。车辆管理原则:取消现行车辆集中管理的运行机制,推行“私用车辆责任到人,公用车辆责任到单位”的运行机制,将现有车辆折旧配置到相关单位和个人。本制度中的“公用车辆”是指因工作需要而必须配置的用于拖货、接待的车辆(如现有的湘N05553、湘N03446、湘NA4342、湘M13118、湘NOHY02、湘NC6386和湘N0AA29等),“私用车辆”是指因工作需要公司原配置给个人使用及其他私用车(如现有的湘NA8340、湘NA3420、湘NA6650、湘NOHY03、湘NOHY05等)。所有公用车辆及司机分配到各单位,其管理权、调配权归相应单位所有。所有私用车辆公司不予配置司机,需要配置司机的,则费用和管理由其私用车主自己负责。车辆配置根据公司现有车辆,具体配置如下:序号使用单位或个人配置车辆费用承担单位或个人管理单位或个人123因工作或业务开展,确需重新购置车辆的,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配置后的使用权、管理权及相关费用承担等问题遵从本制度规定。折旧方法对于原来由公司购置的车辆,在配置到各子公司、厂和个人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折旧,其折旧年限按最新税法的规定执行(4年)。所有车辆的净残值预算按原始购置价格×5%给予核算。车辆的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即按以下公式进行折旧剩余价值:待折旧价值=原始购置价格-净残值净残值=原始购置价格×5%每月折旧价值=待折旧价值÷(4年×12个月)剩余价值=净残值+待折旧价值-每月折旧价值×(4年×12个月-已使用月数)车辆配置到各子公司、厂和个人时,由财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核算其剩余价值,子公司、厂和个人按核算的剩余价值在三个月内向总公司全额支付完毕或直接从个人股份中扣除。本制度执行前、后全额由个人出资购置的车辆不参与本制度规定的折旧,但相关费用承担事宜适用于本制度的规定。费用管理公用车辆的燃油费、维修费、事故费、证照费、路桥费等各种除违章罚款外的费用全部由使用单位承担。违章罚款由使用单位落实到司机个人全额承担。公用车辆使用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车辆使用档案、维修记录,财务部门负责制定油耗标准及其他费用控制标准。私用车辆的燃油费、维修费、事故费、证照费、路桥费、违章费等一切费用由车主承担,不得以任何形式冲销。拥有私用车辆的车主,除私用车辆在维修、保养等无法使用期间外,不得随意使用公用车辆而将相关费用转嫁至公用车辆。公用车辆的加油卡,由财务统一到石油公司办理,实行一车一卡,不得交换使或用现金加油,否则由加油者自己的承担。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加卡的,必须报请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使用现金加油。公用车辆的维护、维修由司机提出申请和费用预算,并填写车辆维修单,经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公用车辆司机市外出车的按公司员工出差制度执行,费用由用车单位承担。车辆调派总公司车辆主要用于接待、公司领导外联及在子公司、厂车辆未能满足工作需要时进行支援。具体如下:产品质量问题处理用车;员工因公受伤用车;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来公司指导、考察、检查等用车;管理人员因公市区内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