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在控状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并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第四条根据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场所、库区、贮罐区、贮罐;(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三)井工开采煤矿、非煤矿山;(四)尾矿库;(五)其他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类重大危险源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进行辨识,其他种类的重大危险源的具体标准条件,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六条存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一)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经常巡检、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工作;(二)每月至少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纪录;(三)每年至少一次或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四)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控。创造条件逐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电子实时监控,并将监控信息与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联网;(五)对重大危险源相关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应急处置措施;(六)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主要危害和正确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七)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八)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正式建设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危险源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重大危险源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重大危险源的影响。安全条件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重要依据。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建在政府规划的区域,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