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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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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9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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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主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主管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包括以下九类: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 (八)非煤矿山(井工开采);(九)尾矿库。第四条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现行相关行政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认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申报登记,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重新进行申报登记。当重大危险源因改建、拆除或者相关标准变化而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核销。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建档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条件论证结果及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 (二)关键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测、检验和检查记录;(三)日常监控情况记录;(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五)重大危险源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记录;(六)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含未遂事故)、安全技术改造记录;(七)重大危险源核销情况记录等。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正式建设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危险源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二)重大危险源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重大危险源的影响。第九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等级、可能性及严重程度;(五)重大危险源等级;(六)安全对策措施;(七)应急救援措施(含有害因素对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影响的措施);(八)评价结论与建议。存在剧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重大危险源,应当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在生产流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价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具备相应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与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控,安全监控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至少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检测,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对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作好台帐记录。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应急处置措施。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主要危害和正确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电子监控,并将监控信息与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联网。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和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书面告知内外相关单位和人员,并由内外相关人员签收。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