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各代理商业银行:为保证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及几年来的改革试点实施情况,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制定了《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原《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库〔2002〕1037号)停止执行。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含一般预算资金和基金预算资金,以下简称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三)其他财政性资金。世界银行以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四)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特殊专户,包括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以下简称为“财政特设专户”)和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以下简称为“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同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各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进行管理监督。第六条本办法中,代理银行是指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清算银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的开户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的财政账户开户银行。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和转移性支付三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预算单位的申请,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直接支付分月用款计划额度内签发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下同)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授权,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用款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转移性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或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