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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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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29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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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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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来源:凤台县国土资源局  作者:  日期:09-12-23 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住宅占用的土地和住宅庭院占用的土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建设住宅应当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能利用原有老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建住宅的,不得占用耕地。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兴建住宅应当服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住宅的,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淮河以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河以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第七条具有下列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二)已建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搬迁的; (三)因农田水利、道路等农业项目的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四)因婚嫁等原因确需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五)经批准回原籍落户,需要兴建住宅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新的宅基地: (一)不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要求的; (二)住宅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后,申请兴建住宅的; (三)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要求搬迁的; (四)申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尚未处理,或已经处理,但未履行处理决定的; (六)在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要求占用耕地的。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本人提出用地申请; (二)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四)土地管理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宅基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农村村民改建、翻建住宅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农村宅基地经批准使用后,由土地管理机构现场定点放线。房屋建成后,应当经土地管理机构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应当公开。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认其对宅基地拥有使用权: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的; (二)1982年2月13日以前占用,且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又没有争议的; (三)因依法继承、受让或者抵押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法继承、受让或者抵押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及时到原土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占用耕地建住宅,已经办理审批手续,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继续耕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