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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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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9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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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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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颁布日期:2004-9-20文号:京劳服社发[2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第六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他处。第七条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 (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 (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 (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 (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八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与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处分、劳教与刑罚材料; (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审批、退职审批等材料; (九)提供组织参考的材料。第四章档案的保管条件第九条为确保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必须选择或建立防火、防潮的专门档案库(室),配置档案柜或密集架,档案加面积每千卷不少于20~50平方米,并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施。第十条档案库(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室)的清洁和库(室)内适宜的温度、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库内不准存放无关物品)。第十一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档案库内严禁吸烟,不得明火进入库房。第十二条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应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室)、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三室分开。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第五章档案接收、管理、保管第十三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接收档案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