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32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9 文件大小:3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54号《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杨益民2012年9月27日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财产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及国有房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近期建设用地和年度建设用地。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及调剂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筹集。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规模、套型结构、竣工交付时间、收购方式和价格等事项。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供应: (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二)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性质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确定。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三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装修应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等规范规定。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管理以及建设、运营涉及的税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第三章租赁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一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本办法所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 、生活; 、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未租住公有住房。(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