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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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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30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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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房屋所在地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省农垦、森工系统的房屋登记工作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管理。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第七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房屋登记机构应对房屋登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从事房屋登记其他类别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第九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十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第十一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第十三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经公证的赠与、受遗赠等取得的房屋权利; (四)有本细则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代理人利益经过公证的书面保证。第十六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有关处分房屋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公证;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第十七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经核准后,申请人要求撤回房屋登记申请的,房屋登记机构已收取的房屋登记费不予退回。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收取的房屋登记费按20%的比例留存,作为房屋登记错误赔偿风险准备金。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