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项目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项目编码:416国税11二、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三、申请受理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四、认定机关:县、区国税局五、认定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可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六、认定条件:(一):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制度健全,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二)、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1)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①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时间为半年。②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2)新办商贸零售企业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3)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经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不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3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七、申请认定的时限:(一)新办企业,预计开业后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应在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十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八、申请材料新办企业和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