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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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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30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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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保护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太原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适合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域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计划、城建、财政、规划、房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公开投标或邀请投标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和城建、土地、计划、规划、财政、房管等部门的负责人或专家九至十一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担任。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决定招标、拍卖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拍卖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愿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愿的。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第七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土地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应当全额上交市、县(市)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土地部门的清算,及时拨付土地招标、拍卖中土地取得、拆迁安置等有关费用成本,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纳入预算管理阍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第九条土地招标、拍卖应当由市、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制订土地招标、拍卖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招标、拍卖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内容包括:出让地块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属、现状、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条件。第十一条土地招标、拍卖以净地为主。征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