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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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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30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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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产,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所形成的资产。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的管理,按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产进行资产登记、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发改委在正式批准项目立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市建设局和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文件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市审计局在出具审计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送市财政部门备案。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建立统计台账,及时反映项目立项、建设、竣工、验收、审计、交付使用的动态情况。第六条  对项目未明确建成后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提出建议资产使用候选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就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事宜,与经批准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签订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七条  为管理和运营项目形成的资产而新设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八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变更手续。第九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撤销、合并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建成后投入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具体的资产委托监管单位,由市财政部门与监管单位签订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资产委托监管单位原则上应为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具体应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确定。第十一条  资产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对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使用、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十二条  项目经竣工验收后拟交付使用时,由市财政部门向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开具资产调拨凭证,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据此登记入账。资产调拨凭证同时抄送资产委托监管单位。第十三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收到市财政部门开具的资产调拨凭证后30日内,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登记入账,并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登记。在登记入账的规定时间内无法确定入账金额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