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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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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30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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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都必须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部属、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的建设项目及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其它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和建设规模划分: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审批的开工报告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开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其它审批方式取代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项目法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已经批复;(二)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复;(三)已经办理该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四)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项目总投资、资本金、年度投资已基本落实;项目法人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六)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完成“四通一平”,基本具备施工条件;(七)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工程招标,确定了施工队伍;(八)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九)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十)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监理招标或监理的工程已委托了监理单位;(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法人向发证机关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所填写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及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当与批准文件和依法签订的合同内容相一致;(二)项目法人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经主管部门同意,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