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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MicrosoftWord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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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MicrosoftWord文档.doc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9/4/30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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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MicrosoftWord文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核工业部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经济效益,保护矿产的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合法的探矿权不受侵犯,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章第十条有关特定矿种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内从事下列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领取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一、大于1:20万(含1:20万)比例尺的放射性矿产区域地质调查; 二、放射性矿产的初步普查、详细普查、初步勘探和详细勘探; 三、放射性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化学勘查; 四、放射性矿产航空测量和遥感地质测量。第三条核工业部负责全国的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颁发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工作,由两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勘查登记管理职责。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项目、中外合作的勘查项目、外国企业在我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的勘查项目,其登记工作由核工业部地质局负责;其他勘查项目的登记工作,由核工业部授权东北、西北、华东、华南、中南、西南地质勘探局负责,其地区范围是: 东北地质勘探局:驻沈阳市,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东等省; 西北地质勘探局:驻西安市,负责陕西、内蒙、宁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 华东地质勘探局:驻南昌市,负责江西、浙江、安徽、江苏等省; 华南地质勘探局:驻韶关市,负责广东、福建等省; 中南地质勘探局:驻长沙市,负责湖南、广西、湖北、河南等省(区); 西南地质勘探局:驻广汉县,负责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省(区)。第四条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申请登记书,由主管部门核工业部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复制、倒卖和转让勘查许可证。申请登记时若需增发副本,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第五条申请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勘查单位。申请单位应按勘查项目填写申请登记书,由申请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登记手续费。第六条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单位主管部门(省局级以上)批准的放射性矿产勘查计划或承包合同的有关文件; 二、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申请登记书; 三、以坐标标定的勘查工作区范围图,其比例尺与工作比例尺大体相应。第七条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应与勘查单位的技术力量、人员配备、仪器设备、资金等能力相适应,并有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的措施。第八条凡申请在已经做过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的地区重新进行相同精度的勘查工作,要有新的认识或采用新的技术方法,才予登记,否则不予登记。第九条勘查放射性矿产,对共生或伴生矿产,应当遵循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但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第十条除上述主管部门组织的协作项目外,同一地区只允许一个勘查单位持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对同一地区提出申请登记,则由登记管理机关按下列原则进行审核,择优予以登记: 一、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二类项目优先于其它项目; 二、以往在该地区已做过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掌握资料较多,研究比较深入,科学论证比较充分的; 三、矿山建设的近期计划内项目; 四、勘查方案比较合理,预期效果好的; 五、申请登记在先的。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