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证券投资金融服务论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针对国内所有公司的基本大法,证券投资中投资者的基本权益都受到《公司法》的保障。无论是知情权还是分红权,无论是表决权还是监督权,投资者的许多基本权益都来自《公司法》。《公司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共经历三次修正,在2014年开始实施的最新版本中,突出了对中小消费者的保护功能,使得《公司法》更完善、更健全。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载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法目的,由此可见《证券法》是证券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必备武器。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证券法》是针对证券行业出台的基本大法。相比《公司法》而言,《证券法》的条款更为详细、描述更为具体。其强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性,也强调了各类证券机构与相关监管机构对投资者的保护义务,为证券投资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相关规章。除了《公司法》与《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相关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条款。有法不依。《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大量关于对证券投资者的赔偿条款,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关民事纠纷难以维权的现象,尤其是在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方面。即使法律有了相关规定,但一些小股东在通过法律手段起诉维权时,往往并不顺利。尽管我国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来保护证券金融服务中投资者的权益,但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纵然法律体系再完善,如果将其束之高阁,也不能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证券投资的专业局限。证券领域专业性较强,许多证券纠纷都属于新型纠纷,其中涉及的概念比较复杂,相关背景知识比较专业,涉及的法律条款庞杂。这种专业局限性,给法院的审判与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所谓“隔行如隔山”,法律工作者即使怀有一颗公平正义的心、希望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却也经常被证券投资行业的专业性束缚了手脚。甚至许多法律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证券投资的相关知识储备,导致其在处理案件时极易出现偏差,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信任危机。信任危机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中,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在利益的趋势下,证券行业频频出现失信与不自律的现象。证券行业内能够对投资者产生保护作用的机构有很多,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等,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本应是他们的责任,但实际情况却是,这些组织为了自身利益,经常出现违背职业道德、欺瞒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他们往往受托与上述机构,其利益互相关联,靠此两者来保护投资者利益显然是不现实的。管理问题。近年来,国内频频出现证券公司损害投资人合法利益的现象,透过这些案例,可以发现我国在对证券公司的管理上存在许多弊端。我国目前现行的管理制度对证券从业人员有一定的管束作用,但现行的管理重点基本在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与从业资格考察上,缺乏对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管理。由于管理的缺失,从业人员滋生了贪利心理,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机构问题。证券投资者的权益,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来保护。目前我国证监机构虽然内置了稽查部门,但是其部门的工作重点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