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2:
江苏省科普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全省科普志愿者的管理,推动科普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招募、注册
第一条招募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2、热爱科普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3、遵守法律、法规及科普志愿者组织的管理制度,自觉参加科普培训和组织开展的活动;
4、愿意长期参加科普志愿服务,原则上每年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20小时。
第二条审批注册登记机构
县(市、区)科协;省、市级自然科学学会;高校科协和大学生科协为科普志愿者的审批注册登记机构。乡镇、街道科协经上级科协组织授权,可进行辖区内科普志愿者的审批注册登记。
第三条注册登记程序
1、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向县(市、区)科协或经授权的乡镇、街道科协;省、市级自然科学学会;高校科协和大学生科协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注册科普志愿者登记表”(样式参见附件1);
2、由审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3、审核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注册登记机构应该让志愿者了解科普志愿服务章程和相关志愿服务事项,有条件的可对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培训;
4、审批注册登记机构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第四条审批注册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科普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全部实行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科普志愿者,由审批注册登记机构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六条因特殊原因一年内无法完成志愿服务时数的注册科普志愿者,经审批注册登记机构批准,可保留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省科协科普部和江苏省科技干部进修学院负责全省科普志愿者行动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活动实施。
第八条建立相应科普志愿者团队。
1、省辖市科协建立科普志愿者服务总队,负责本地区科普志愿者行动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活动实施。任命队长一名,副队长两名。有条件的建立市级科技专家服务团。
2、县(市、区)科协建立科普志愿者服务大队。负责本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科普志愿服务队的组建、人员招募、注册登记、志愿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任命队长一名,副队长两名。
3、省、市级自然科学学会(协会);高校科协和大学生科协可结全实际建立科普志愿者服务团。负责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志愿服务项目具体实施。
第九条科普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结束后,一般应由服务对象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等签署意见,并由志愿服务团队予以确认记录。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第十条各级科普志愿者组织都应依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维护志愿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科普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因过错给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科普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第十二条在科普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