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5章教师与学生
1. 教师的概念
“师者,教人以道者之称也”(《周礼》)
“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荀子》)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韩愈《师说》)。
接受社会的一定委托,在学校中以对学生的身心施加特定的影响为其主要职责的,即是我们所称的教师。
两种不同的观点:
学生中心说(卢梭、杜威);
教师中心说(赫尔巴特)。
正确的观点: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具有主导作用。
教师主导作用具有必然性、辩证性、条件性。
教师主导作用的必然性,是指教师主导作用是教育的结构所决定的,是存在教育过程中的一种客观规律;
教师主导作用的辩证性,是指在肯定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应注重学生的主动性,学生的主动性是构成教师主导作用的主要任务、内容和衡量这种主导作用的重要标志。
教师主导作用的条件性,是指教师主导作用的实现要依赖于教师自身的条件,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还必须具备各种客观条件。
《教师法》《教育法》为教师社会地位的确定提供了依据;
教师的社会地位的高低,最终取决于教师素质、水平的高低,取决于自已对社会的作用与贡献。
教师对教育对象的调节、控制和改造;
教师对教育影响的调节、控制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