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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答辩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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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薀民事答辩状螀答辩人(本案第三被告):冯海霞,女,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浙江省诸暨市人,新日丰管业(深圳)有限公司职员,住诸暨市店口镇王家村。袇答辩人(本案第四被告):王华中,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新日丰管业(深圳)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王家村。蒄二答辩人委托代理人:顾祝清,浙江省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节二答辩人委托代理人:王成良,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现住诸暨市店口镇王家村195号。蕿被答辩人(本案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羇法定代表人:李万福,该公司董事长。袅被答辩人(本案第一被告):金昌市兴达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螀法定代表人:洪连峰,系公司董事长。莈答辩人冯海霞、王华中因被答辩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作如下答辩:肇1、被答辩人金昌八冶集团作为本案原告,起诉答辩人冯海霞、王华中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其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错误,原告主体不适格。肂本案高温交联铝塑复合管用户与原告金昌八冶集团之间、原告金昌八冶集团与被告金昌兴达公司之间、被告金昌兴达公司与被告姚建永之间、被告姚建永答辩人冯海霞、王华中与之间,均系高温交联铝塑复合管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非产品质量侵权民事法律关系。蒁同时,原告八冶集团自己本是涉案产品的经营者、销售者,而非该产品的用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不具备提起产品质量侵权之诉的主体资格,即八冶集团的原告主体不适格。肇原告八冶集团起诉状也承认自己“从被告兴达公司处购买B-2025型新日丰牌高温交联铝塑复合管,……安装在所修建的金昌市金水湾B区住宅楼供暖管道上,住宅楼竣工投入使用后,因住户投诉,八冶二公司……进行了维修、更换……修复赔偿”。明确表明其也是该产品其中一个环节的销售者而非该产品用户,其起诉目的只能是向上几个环节的销售者追偿。而事实上原告八冶集团从被告金昌兴达公司购得新日丰管后,用于其建设的金昌市金水湾B区的住宅楼上,其销售房屋的同时将管道材料等房屋配套构筑一同卖给购房户,故原告八冶集团是该产品经营销售者,而非用户。另外原告八冶集团所举的证据——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金中民一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也足以证明这一点。因为,那有该产品用户给其他用户承担赔偿责任之理?其起诉向上几个环节的销售者或者销售者与生产者追偿,则属于产品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非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调整,而不应用侵权责任原则去处理。***2、原告八冶集团起诉状称其八冶二公司与被告兴达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其八冶二公司将该批铝塑复合管全部用于其建设的金昌市金水湾B区的16-23号八栋住宅楼上,工程竣工后,八冶二公司将该八栋住宅楼的378套房屋销售给购房者,等等,其中的378用户数,不但与事实不符,甚至与其所举证据也不相符。蒂3、原告八冶集团起诉并未搞清谁供的货、供了多少货给其造成了损失额为1897400万元”的损害,事实不清。原告八冶集团所举证据显示,其与金昌市兴达公司先后两次签约购得金昌市兴达公司生产的铝塑复合管21500米(有兴达公司所附产品合格证为凭)。新日丰公司仅仅给姚建永供货新日丰管11000米(亦有新日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