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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结案报告.docx

上传人:wu190701 2019/5/2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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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律师结案报告王珍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结案报告案件性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阶段:非诉讼调解受援助人:王明智,男,生于1958年12月7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银华镇商洛河村王家村组,身份证号:x。受援助人:朱双娥,女,生于1964年7月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接受指派时间:XX年12月3日委托内容:代理受援助人进行非诉讼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代理律师: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姚永奇律师结案时间:XX年12月15日案情摘要: 受援人均是残疾人生活全靠智力健全、忠实乖巧的王珍珍打工维持。王珍珍为了家庭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常年在广州惠州市打工,并在当地办理暂住登记。在惠州工作期间,经亲戚介绍陕西大荔县一幢亲事。因为如果和当地小伙子结婚,原告家人可以在当地落户。王珍珍为了相亲暂离开惠州到大荔县。XX年8月19日,王珍珍乘坐被告鲁新春的小型客车,行到108国道1190km+800m时,和被告张群驾驶的被告渭南市运输公司的客车相撞,致王珍珍死亡。经大荔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群负主要责任,鲁新春负次要责任,王珍珍无责任。事后因为肇事方提出赔偿只限于死亡赔偿费并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受援人的儿子也是智力不健全的人,作为受援人家里唯一的生活依靠去世,得不到公正的赔偿。肇事方拒绝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并互相推诿。家里唯一的生活依靠发生车祸身亡,受害家属的伤痛不是金钱能够弥补,因受害人的遗体已经火化已经安葬,肇事方认为没有后患,拒绝给受害人赔偿,一场新的危机即将发生。因为家属都为智障人委托受害人的亲属到山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其法律援助,并派人制定法律援助的工作方案,实施法律援助。工作记录: 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如下工作: ,给其亲属提供法律咨询,让其保存、收集相关证据。 2、经了解联系当事人得知当事人是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并且受害人之兄也是智力(转载于:写论文网:律师结案报告)障碍残疾人。因为此事实就存在被抚养人的人数,如何确定被抚养人。 3、为准确证实被抚养人的基本信息,办案律师和本所胡一律师一块到当事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先后调查村干部及受援人的邻居刘福娥、王学民制作两份调查笔录。村委会得知律师调查,给律师出具证明一份。 4、为能最大限度是死者得到赔偿,律师提出死亡补偿费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为得到此提法的依据,律师请求死者原单位给予协助。 5、律师代表受害人和大荔县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并向交警部门提交请求赔偿请求书。 6、经过多次调解磋商,肇事方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约定一星期后付钱。一星期后,受害人得到应得的赔偿。律师评价: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法律界的“同命同价”“城乡人身平等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孙先生大哥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时候,对受害者还是区别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