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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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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54156456 2019/5/2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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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0-09-1714:51:0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第二章 请款前准备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第三章 款项申请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2.《拨款申请书(代建)》;《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2.《拨款申请书(代建)》;;、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第十一条申请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提交资料:;2.《拨款申请书(代建)》;3.《施工合同》副本原件;;(申请预付款无需提供);(或支付凭证);、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第十二条申请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和支付设备采购款时,须提交资料:;2.《拨款申请书(代建)》;3.《采购合同》副本原件;;(或支付凭证);、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第十三条申请基本预备费时,须提交资料:;2.《拨款申请书(代建)》;。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