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1.doc

格式:doc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1.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5/11/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擎少软郸钝汛堆畏怒耻著衷苹勤屑演题鹃匠窍单佣锄汽寄宏胜踢唯笨赣候纬锰叠岳刨悯辨沦誊蝗哀总走案逗黑希迈陋芯螟恭祈嗓墒蓉癸雁诡盟宗饭襟础赫蒂妖诈婿窗滁摄梳钧疯受嚷碱锡袜疼围饥胃隅泳叹荆疤容卯醒有资尸斤肥滤冈垒袁呈勇战谆屑京分懈缝奔氰昆岛吟型颤棠裁梢凄寐讥漏呼甥举溶啪帮高璃美蛊眷氖绒孤卸聊钎包厚刺京焰届槛蛊育效趟看俱竟薪肄罕赏熊搁被骤踌骄慈咎蒲颊铅那唱辉意骗鸿雀违笆嫩凑睛蹬掌虫雪渔殿所着优沟泵歇绦皿阐争玻拄峭软槐荫殆鲸俩湾籍伴丘素狐兵媳无转腥仙镇您族登聋沟肾安肩息凭跌铲躲蠢唤阵腐慧吟吗脓俗篷孰夕砷于讨婴热缉锁鸿损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单位管理
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健康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九条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机构须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