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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滥用职权办理.doc

上传人:水中望月 2019/5/4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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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膈因滥用职权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袆马某、周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案螂【案情简介】蒈当事人:马××,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市城关镇卫生监督所所长。薇案情摘要:马××负责城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材料初审工作。2005年10月,被告人马××在××办事处光明居委会王××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初审工作中滥用职权,为王××代写其从医20年的虚假证明,致使王××通过执业注册并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6年5月27日,王××在诊疗活动中,致使患者××死亡。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病理学检验报告,患者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薆螃当事人:周××,男,系××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袁肇案情摘要:2005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周××在任××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期间,滥用职权,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人王××提供《设置机构批准书》就为王××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致使王××得以进行行医活动。2006年5月27日,王××在为患者××进行诊疗中,致××死亡。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病理学检验报告,患者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莇薁主要证据: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市卫生局为王××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注册书》及有关文件、被害人死亡证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等。罿蒆刑事处罚结果:袃蚂被告人马××身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犯罪情节轻微,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肈袅被告人周××身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薃螃【案件评析】蒀蕿本案被告马××、周××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管理职权人员,在乡村医生王×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致使王×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确应追究法律责任。莄蒁本案中,患者死亡原因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因药物过敏休克死亡。”薈羈患者药物过敏,是因其自身体质原因所致,为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医学专门性术语,是指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病员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肄薂这种难以预料、难以防范和难以克服的医疗意外,法规上称之为“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但必须注意,这里法律上强调的是“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所以说,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其免责必须符合两个基本前题:一是损害的发生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二是行为人已经尽到他在当时应当和能够尽到的注意。尤其第二点是医疗意外免责之关键。在药物过敏发生前,行医者是否依诊疗规范进行过敏试验?在药物过敏发生时,行医者是否依诊疗规范进行救治?如果行医者做到这些,可以说诊疗行为与就诊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相反如果行医者没有做到这些,则可以认定诊疗行为与就诊人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行医者必须依法承担责任。事实上,在非法行医过程中,非法行医者很难做到符合诊疗规范的注意乃至抢救,实难脱干系,只是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公诉人必须提供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诊疗行为与就诊人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袁蒇本案中公诉人尚无医疗意外是否属于具有免责情节证据,既然无证据证明患者死亡与非法诊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非法行医行为“造成”或“导致”患者死亡。当然就更不能认定是马××、周××滥用职权“造成”或“导致”患者死亡。因此,本案马××、周××确有严重违规违纪之处,理应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但尚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渎职罪立案追究标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螄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