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和销毁等方面的管理。二、特殊管理药品:主要是指以下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需要有另行审核或特殊管理的药品。三、内容:(一)、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管理制度1、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2、填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凭印签卡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并专车双人采购。(二)、特殊管理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制度1、对特殊管理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制度》;2、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的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3、麻醉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三)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保管管理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2、特殊管理药品的养护工作执行《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3、储存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柜必须是保险柜,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日期、领用部门、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原库存数、进货数、领用数、现库存数、空安瓿。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四)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1、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2、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门诊患者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每3个月随诊一次。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②、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③、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4、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拒绝发药。6、医院药房不得为患者麻醉药品办理退药。对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将剩余麻醉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的,医院应做好回收记录,按规定集中销毁,不得再次使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