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作简报第二十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7月31日准确界定审计责任切实维护公众利益——最高法院就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发布司法解释日前,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现就该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自1996年“德阳验资诉讼”案以来,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一直困扰着行业、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最高法院自2001年5月起正式立项起草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在继承、整合、矫正原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以及民商法理论最新研究成果,最高法院经过6年多的调研、论证,于2007年6月11日正式发布该司法解释。(一)形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完整规则体系不论是在相对比较成熟的普通法国家,还是在资本市场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领域都存在着诸多争议,如注册会计师应对多大范围内的报表使用人承担责任、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责任的评判标准、承担责任的方式,等等。对此,最高法院自1996年来先后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等共5项,但由于规则不够系统、对行业特性关注不够,仍难以很好解决实务中间发生的问题。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审理规则体系的形成,特别是这一规则体系兼顾了公共利益和职业利益之间的平衡。(二)合理、清晰地界定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边界范围在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成为近年来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除了由于它是一个新生事物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清晰界定注册会计师及其与相关责任主体责任的边界范围。对此,最高法院的态度一度在以往不同的司法解释中摇摆不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使得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审理中出现了畸轻畸重、个案严重偏差、以及不当地扩大赔偿责任问题,进而呈现出注册会计师责任扩大化和加重化的倾向。在此背景下,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存在重大争议的审理原则作出明确、清晰的规定,对于公平合理地审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三)完善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化机制以承担民事责任为主体的“外部监督”机制,是成熟市场国经济国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通行做法。民事赔偿机制作为处理注册会计师与有关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途径,也更有利于增强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了解和理解;同时,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风险责任意识,提高执业水平,优化行业的内外部环境,维护资本市场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司法解释基于平衡公共利益和职业利益所建立的这一市场化监督机制,应该说,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具体体现。二、中注协积极开展研究工作,配合了司法解释的顺利出台最高法院自2001年5月起立项起草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至2007年6月正式发布司法解释止,共历时6年。在起草过程中,中注协积极参与和配合,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一)召开专题研讨会中注协受最高法院委托,在北京、贵阳先后组织召开了三次专题研讨会,邀请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证监会、法院系统、注册会计师代表和有关法律专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