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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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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doc

上传人:雾里行舟 2019/5/5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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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蒇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羆袃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羂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羆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国家保障和社会帮扶相结合;(五)鼓励劳动自救;(六)属地管理。芄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莀居民(社区)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艿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措施,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子女入学、医疗、冬季取暖等困难,给予扶持和照顾。肅第七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教育、卫生、建设、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参照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的费用确定。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后,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肈第八条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如实向管理审批机关提供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膅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四)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螂第九条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只保障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对农业户口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薀第十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四)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救济金;(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六)异地安置安家费;(七)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袇第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芅各级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部门预算计划,按季度将资金拨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按月拨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保证及时拨付保障金。膃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