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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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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5/5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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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16日九届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代市长黄业斌二ОО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第三条市、县、区国土管理部门是土地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规划、建设、房产、计划、经贸、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土地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和服务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运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守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六条下列土地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以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厂房用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有制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或合作建房); (三)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法院、执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业厂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也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以公开交易方式进行。第七条土地交易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公开挂牌、公开网上竞价方式。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由出让、转让方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委托事项、时限、公告期限、委托费用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由土地交易机构依法制备。第九条下列土地交易须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及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十条下列土地交易须报主管部门核准: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 (二)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或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核准的其它土地交易。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的,直接由土地交易机构按本办法组织实施交易。第十二条经土地交易机构依法办理交易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后若不发生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改变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增加当事人负担。同一宗房地产权交易的,不得重复评估、重复办理交易手续,重复收取交易税费。第十三条土地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