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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的思考.doc

上传人:一花一世 2019/5/5 文件大小:1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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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的思考-会计关于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的思考 摘要:“会计监督”的概念在我国会计理论界和会计实务中,都被广泛和频繁的使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不断的进行改革,“会计监督”概念的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新修订的《会计法》把对会计工作的监督作为会计监督进行规定,使得人们将“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混同。本文分析了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概念的区别,并针对新《会计法》存在的概念混淆问题提出一些个人想法。关键词 :会计监督;监督会计;权力主体;利益主体一、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概念的不同从“会计监督”到“监督会计”看上去似乎只是颠倒了词序,但仔细分析二者的含义,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会计监督”的概念是我们所熟知的,也有一个较为成型的定义,即会计监督就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权力,对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个定义比较完整、清楚地表达出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客体是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范围限制在经济组织的内部,性质上归属于经济监督。因此可以看出,会计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监督会计”目前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定义,但它与“会计监督”的概念有着很大的区别。基本的理解为:“监督会计”应是对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其监督的主体应是经济组织以外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有关机构;监督的客体是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以及会计人员等;监督的范围是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监督的性质既可以归为经济监督,又能属于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显然,监督会计是对会计监督的再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因此,“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的内涵是有着严格区别的。二、新《会计法》中的概念混淆新《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中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同时又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关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显然,新《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的规定既有属于会计监督的内容,又有可以理解为监督会计的内容。这就将监督主体、客体、性质等都不同的情况认定为“会计监督”的内容,混淆了“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两个概念,同时引起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对二者理解的混乱,也使得人们不知道“会计监督”究竟是指会计人员进行的监督,还是指对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监督。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学术界就开始在较大范围内对会计职能进行讨论,发展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会计职能成为会计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我国对会计职能的研究在80年代达到了高潮,从“一职能说”、“二职能说”直到“七职能说”各种观点都有。但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职能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功能,而监督就是会计本身的职能,而非会计身外之物。如果把“监督会计”的相关内容加在对“会计监督”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去,同时视两者能划等号,那么“会计监督”是会计的职能,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会计”也就都可理解为是会计的职能了。不言而喻,这样的认识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