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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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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5/5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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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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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三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贵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时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遵循政府许可、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有偿服务的原则。第六条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相关收费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行政许可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八条凡在市中心城区内处置建筑垃圾的,须报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第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决定许可的,核发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对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的建设业主,要明确要求其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准入条件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三章收集运输第十二条凡在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实行上门收集、专业运输。第十三条市城市环境卫生专业机构负责组织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上门收集、专业运输工作。单位或市民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一般不超过50公斤),应包装后就近集中堆放,以便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机构收集清运。第十四条鼓励各类经济主体投资设立建筑垃圾专业运输机构从事城市建筑垃圾上门收集、专业运输活动,推动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车辆密闭化、运输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市场化进程。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当按规定实行全密闭化运输,并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消纳。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第十六条建筑垃圾产生者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者收集运输。第四章消纳处置第十七条凡在市中心城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