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肅袀蒈蒆***膂羄薂芇莂CSCR-2012-00003芇薃衿聿芀芆长沙市人民政府莇羄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螁肈蒁补充规定》的通知蒇莄芈腿螇羆长政发〔2012〕3号薇薁袃羁薆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蚇羂螈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荿蕿螇螆莃袄肁莈羁螆螄蒁蕿***蒇二○一二年二月六日袆膅羅芁膀肀羆节袁羃罿膈肆蚃螃蒀螇蒂膆肃芀《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膂蒆羈芆蒄袄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薀蕿薁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芆蚁虿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1%。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规划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莂芈蚈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莅肂袆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螀肇袃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蒅蒃腿间间距蒂肀葿类区薅袄蚃距羀蚅芅薈Ⅰ类地区蚂蚈袅Ⅱ类地区螅莂螄Ⅲ类地区衿肁方位腿莆膀a≤30°袅螂羇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袁葿蚅300<a<60°≥60°:1、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膈蒇蚄2、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袆蒁羃3、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芈袇薀4、当a≤3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米、24米、27米。芄芀袇当300<a<6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8米、21米、24米。莈芈蚆当a≥6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5米、18米、21米。羆芃肁第六条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规划道路红线(不含绿线)主体直接落地,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2米。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多层、低层商业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蒈莅罿第七条因项目用地形状不规则、涉及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技术规定》的要求,但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其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蒄肂蚇第八条建筑内设置的各类型公共开放空间,不另奖励可建建筑面积。薇螆蒃第九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相对集中独立设置。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底层原则上不设置商业。确需配套的商业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临城市道路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应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膆袁羂第十条商住用地内临路幅宽度26米(含26米)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其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