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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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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dyx110 2019/5/5 文件大小: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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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佛山公交纯电动化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公交能源结构转变,促进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和节能减排,根据《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2018—2019年加快氢能公交车和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8〕29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构成,市、区按照2:8比例共同对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购车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三条补贴范围(一)新能源公交车。补贴产品为2017-2020年在我市依法初次注册登记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氢能公交车。(二)配套基础设施。一是2016-2020年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公交充电设施;二是2016-2020年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加氢站。第四条补贴标准(一)新能源公交车。我市对纯电动公交车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50%确定地方购车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对氢能公交车按照国家补贴的100%确定地方补贴。各级财政对车辆购置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0%扣除上级补贴后计算我市地方补贴。(二)公交充电设施。我市对公交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桩1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30元/千瓦。(三)加氢站。我市对加氢站按照日加氢能力确定补贴标准,对日加氢能力为350(含)-500(不含)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3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5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撬装式加氢站,地方补贴150万元(详见下表)。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如果补贴总额超过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按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扣除上级补贴后计算我市地方补贴。佛山市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加氢站类型日加氢能力(公斤)补贴金额(万元)标准造价(万元)固定站350(含)-500(不含)3001200500(含)-1000(不含)5001800≥**********撬装站≥200150800注:标准造价由我市已建成加氢站和在建加氢站的投资成本估算确定,主要包含建筑工程、主要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及其他费用,不含用地成本。第五条补贴条件(一)申请补贴的新能源公交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申报地为车辆运营单位注册地;享受我市购车补贴的车辆原则上2年内不得迁出我市(以车辆注册登记为准),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且车辆累计运营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同时期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二)申请补贴的公交充电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且为纯电动公交车提供配套充电服务;、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1月25日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通互联;《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三)申请补贴的加氢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且承诺在我市连续运营五年以上;、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位置可查询、加氢状态可监管;,并按照《GB50516-2010加氢站技术规范》《GB/T34584-201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完成竣工验收;。资金申报、拨付和清算第六条申报主体(一)新能源公交车。车辆生产企业是新能源公交车地方购车补贴的申报主体,生产企业注册在本地的,购车补贴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的,购车补贴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