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3章国际海运保险
海运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
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
保险金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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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险范围
海上损失与费用范围
外来风险范围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特指4项
特指7项
损失
费用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实际全损:4种情况
推定全损:3种情况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并非来自海上的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12项
(自然因素造成)
特殊外来风险 4项
(社会因素造成)
主要涉及三个层面的范围
§ 海运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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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遭遇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特指船舶航行时遭遇的:
恶劣气候
雷电
海啸
地震或火山爆发
意外事故,特指船舶或货物:
搁浅
触礁
沉没
碰撞
失踪
失火
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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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损失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全部损失
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遭受损失。
实际全损
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
被保险货物丧失、无法挽回
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
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推定全损,
修理,或
整理和续运,或
收回所有权
的费用超过标的的价值
部分损失:
指被保险货物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损失。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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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
B
C
托运人A:7个货柜机电产品
7× USD100,
托运人B:6个货柜机电产品
6× USD100,
托运人C:100箱玻璃器皿
100× USD1,
船只价值: USD200,
遭遇大风浪, 船体倾斜, 摔破30箱玻璃器皿; 船长将托运人A的1个货柜抛货入海,
托运人A与C都遭受部分损失, 这两个部分损失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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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船舶和货物在航行中遭遇海上风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船、货的共同危险客观存在;
船方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所作出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也就是说,牺牲和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
牺牲和费用最终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以后,船舶和/或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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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造成海损的直接原因
承担海损的主体
单独海损
海上风险
受损方单独承担
共同海损
人为措施
获救各方共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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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指为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出的费用。
施救费用
指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救助费用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以外的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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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来风险 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偷窃
沾污
渗漏
破碎
受热受潮
串味
生锈
钩损
淡水雨淋
短少和提货不着
短量
碰损
特殊外来风险
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所引起,例如
战争
罢工
船舶被扣
突然实行进口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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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海运保险的险别
险别:是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划分
按照是否可以单独投保区分险别
险别
单独投保
能
否
基本险
附加险
我安险 FPA
水渍险 WPA
一切险 All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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