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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查封扣押中封条损毁的法律问题探析-环境生态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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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查封扣押中封条损毁的法律问题探析-环境生态论文.doc

上传人:在水一方 2019/5/5 文件大小:2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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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环境保护查封扣押中封条损毁的法律问题探析-环境生态论文环境保护查封扣押中封条损毁的法律问题探析 案例概述李四豆制品加工厂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主营豆制品加工,年生产量约500吨,排放废水2000吨。2015年3月18日,于洪环保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李四豆制品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加工厂正常生产,但没有环保验收手续,乳白色的生产废水直接排人小浑河,对水体造成了严重影响。于洪环保分局当日即依法予以立案,并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随后,于洪环保分局在对这家加工厂检查时发现,其仍有夜间擅自恢复生产迹象,且加工厂负责人酒后威胁、辱骂环境执法人员,性质十分恶劣。基于以上事实,2015年4月12日,于洪环保分局依法对李四豆制品加工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上限5万元罚款。为防止企业擅自恢复生产,于洪环保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加大了对这家加工厂的环境监察频次和力度,每天不定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2015年4月2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这家加工厂又擅自恢复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2015年4月27日,于洪环保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和所在地大兴街道相关人员依法查封其生产锅炉设备。2015年5月12日,于洪环保分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配电箱上的查封封条被撕掉后,立即对这家加工厂负责人进行询问。由于于洪区环保局和公检法四部门建立了联席工作机制,并成立了驻环保局警务工作站,因此,一一环保和公安部门的配合更加密切,很快查明撕封条违法事实。随后,于洪环保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环保和公检法四部门联席会现场依法将李四豆制品加工厂擅自“损毁封条”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最终撕封条违法者被公安机关处以5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案例的焦点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查封扣押的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在该措施实施过程中,很多地方环保部门都反映封条被撕问题在实践中比较严重。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封条被撕后,引发了一系列责任追究难题。明确撕封条调查责任的归属环保部门在依法实施查封后封条被撕,虽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但环保部门不能因此断定撕封条就是该企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所为,因此,追究撕封条者的法律责任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当环保部门将案件报于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时,公安机关认为环保部门的封条被撕,理应由该环保部门负责案件的调查,而自己只有根据环保部门的调查结果配合环保部门对撕毁封条者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笔者深入调研发现,各地环保部门或多或少都会面临着这样的难题:由于撕封条的行为具有瞬时性和隐蔽性,调查存在一定的困难,故而公安部门推脱责任,不愿调查。公安部门要求环保部门出具行政拘留的对象名单,自己根据该名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这无疑是将撕封条的调查责任踢给了环保部门。而环保部门毕竟专攻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其调查撕封条并不专业。于是,现实中出现了“能调查的不愿调查,想调查的没有能力调查”的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撕封条的行为,导致环保部门封条被撕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削弱了环保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综上,在法律上明确撕封条的调查责任归属十分必要。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撕封条的调查责任归属,只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所提及: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