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导学】本章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基本知识,归类总归则的应用以及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通过本章的学习为深入掌握《》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7章进出口商品归类
《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
概述
进出口商品分类是海关税则的基础。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 编码——The 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协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
及其附件《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1. 完整
2. 系统
3. 通用
4. 准确
《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它们分别是商品编码表、注释(类注、章注及子目注释)、归类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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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码表在报关实践中表现为《税则》,即带有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各种税率、法定计量单位及监管条件的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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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中的注释有三类:各个大类的类注释、各个章的章注释和各章中的子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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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总规则又称解释性总规则,为完善归类制度,确保每一种商品都可以准确无误地归入某一固定编码,排除其他模棱两可的情况,《协调制度》设置了六条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中种类繁多的商品,依据其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和地位,分成若干类、章、分章和品目。为使人们在对各种商品进行归类时有所遵循,并使各类商品能准确地归入相应的子目项下,不发生交叉、重复或归类的不一致,《协调制度》将其商品分类的普遍规则加以归纳总结,作为规则列出,并使之成为《协调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这就是《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所有进出口货物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都必须遵循这些规则。
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六条规则:
规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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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1)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2)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可以根据其他规则的规定办理。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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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2. 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1)规则二(1)要解决的是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及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的归类问题。
(2)规则二(2)要解决的是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的归类问题。
规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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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列名
基本特征
从后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