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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5/6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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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宋元的法律制度 1、立法状况和法律形式*立法活动及其特点(1)《宋刑统》―――宋朝初年制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增加了“折杖法”;增加209条敕、令、格、式中刑事规范并附于律文之后;每篇之下设“门”。(2)“刑律统类”(4)编敕―――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5)宋朝立法活动的特点―――编敕和“以敕代律”。*法律形式除律外,主要有敕、令、格、式、断例、指挥、申明、看详。2、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第一,加重对“盗贼”的处罚(1)“重法地法”(2)“盗贼重法”第二,加重对贪墨的处罚贪墨之罪,加重对官吏贪赃枉法的处罚第三,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1)租佃关系的有关规定―――特点私有权的凭证称作“红契”。宋朝法律保护地主对佃农的剥削、维护地主佃农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对超经济剥削进行某种限制。(2)典卖制度的有关规定―――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契约为凭,禁止“一物两典”;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第四,刑罚更加酷滥(1)折杖法(2)刺配之法宋太祖…太宗后…南宋…(3)凌迟:南宋将绞、斩、凌迟并列定为法定刑。首用于五代时期,但属于法外刑。宋代确定为法定刑,至清末法制改革时才废除。*加强活动对司法权的控制(1)在中央除三***司之外设立审刑院,地方增设路一级的提点刑狱公事。(2)如遇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必须上奏活动决定;凡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元朝的法律制度二、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府、州、县。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二)诉讼审判制度诉讼制度。“务限法”;“听狱之限”。审判制度。“御笔断罪”;证据制度;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理雪”;“驳议”。 ,又称之为翻异别推制度。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按照规定,翻异可以进行三至五次,实际执行中甚至达到七次。翻异别勘(推)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司法公正,这也是宋朝统治者在贯彻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过程中慎刑的体现。 ,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