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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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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ttteee8 2019/5/6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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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根据国家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济南市实际,济南市房管局出台了《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济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济南市实际,济南市房管局出台了《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济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长清区范围内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托管的管理。第三条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济南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进行挂牌委托,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并对达成交易意向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济南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签订合同的存量房出售行为。第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是指存11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资金托管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由资金托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第五条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托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六条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指定国有独资的济南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作为资金托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无偿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未经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第七条经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向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申请注册"济南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用户,页取客户端软件及密钥,取得网上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网上操作系统用户注册包括经纪机构用户注册和经纪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用户注册。经注册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当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变更注册用户信息。第八条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委托前,应通过〃济南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进行信息核验,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权属证书证载内容的真实性;(二) 从事居间服务的经纪机构身份验证;(三)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经纪委托的,应在签订经纪委托合同后,通过"济南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发布存量房的下列信息:(—)存量房的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二) 存量房交易条件;(三) 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经纪人员;(四) 经纪机构的特殊说明事项和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要求的其他信息。第十条经纪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应当通过〃济南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酉己合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买卖协议,并将交易信息提交到系统中,提交成功后,存量房网上交易完成。在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前,买卖协议中主要条款发生变化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