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31号文房地产业务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关键点与案例谋划北京安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两个理念避免犯法——刑法修正案(七)之逃避缴纳税款罪——王骏倡导“安全纳税”避免犯傻——不学政策多交税(比如视同销售问题、代收费用问题)——王骏倡导“纳税优化”2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一份不得不学习的重量级文件3哪些文件将作废国税发【2006】31号国税发【2001】142号国税发【1999】第242号国税发【1995】第153号国税函【2008】299号(事实上已经被修改,特别是计税利润率恢复为计税毛利率,而且降低)4国税函【2007】603售后回租政策尚不明确5国税发【2009】31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6第一条税务风险控制关键点房地产新31号文没有规定的所得税问题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文件中寻找答案,一个31号文无法包办所有问题比如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扣除问题7国税发【2009】31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外资房地产所得税政策彻底统一外资房地产学习新31号文更有必要8一个特殊的纳税人江苏某县工商联经过当地政府安排,办理了立项审批和土地征用手续后,于2006年筹建特色产品交易中心,并且向中心全体准备入住的商户集资。工程完工后,集资户取得房屋产权。工商联认为,自己只是在建房中起个联络员的作用,集资收款也是为了转付工程款,自己不是开发商,也不是售楼商,不存在纳税问题。9提示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没有“拿地”的单位,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此本案中房地产开发主体只能是工商联,而不是被集资的商户。工商联开发交易中心卖房,商户集资是掏钱买房。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