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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小额诉讼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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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小额诉讼制度.doc

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5/7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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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薈论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制度蝿一、小额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蒅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我们这里研究的小额诉讼,取其狭义的理解,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莀比较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规定,小额诉讼的特征体现在:荿 1、适用范围窄薆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单纯,诉讼请求一般只限于债权债务纠纷,而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日本在1998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区别于简易程序的小额(少额)诉讼程序,处理金额限度为30万日元以下的金额支付请求案件,该程序在简易裁判后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而进行。最新修改的《德国民诉法》第459条(a)规定,对1200马克以下的诉讼请求,法官可根据其自由裁量决定适用的程序,如直接做出书面判决、不经口头辩论或无原因判决(即直接做出判决、不需详细写明理由,因为理由已记录在案卷中)。薃 2、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膅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加快诉讼进程,小额诉讼通常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不进行证据开示,不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等等。这一切,都旨在通过灵活的方式迅速地解决纠纷,实现“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的目标。膁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即使是美国的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也往往一反其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极态度,主动提问并提出和解方案。还有一些小额法院则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蝿小额诉讼还允许缺席判决。如在英国,只要当事人在审理程序开始之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法院他将不出庭并请求法院在其缺席时对案件进行裁判,法院即可进行裁判。肇在小额诉讼中,上诉被严格限制,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只有基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不当时,当事人方可提出上诉,英国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规定的。薄 3、价值取向明确羁在美国,进行小额诉讼完全免费或只收取约20美元的诉讼费。因为不需要支付律师费和鉴定等费用,不仅原告从中受益,不致因高成本而放弃自己的小额权利,也使被告的负担得以减轻,通过一次从十几分钟到数小时的审理,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纠纷。不仅政府部门、服务机构可以利用这种程序讨债,尽可能减轻债务人的负担,普通市民还可以通过这种程序把政府主管部门的官员和大企业的代理人传唤到庭,讨回自己“微不足道”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在处理小额纠纷时,也尽量将诉讼成本限制在最低限度。例如,台湾《民事诉讼法》第436条第14款规定,小额诉讼中调查证据所需时间、费用与当事人之请求显不相当者,法院得不调查证据,而审酌一切情况,认定事实,为公平裁判。蒆二、我国设置小额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膆 1、我国设置小额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肃(1)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中国当前小额纠纷多而小,据统计,1979年全国法院审结案件52万件,1999年达到623万件。面对太多的小额诉讼,法院案件负担极其沉重,积案居高不下,致使大量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并且太多的小额诉讼使得案件质量无法提高。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将大案与小案分开,能够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能够有更多的时间,集中精力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针对现在我国大量的民事纠纷都是小的纠纷,如小的债务合同纠纷、消费者的控告、损害赔偿等,以小额程序解决小额纠纷,就会简单、方便、省钱。蚁(2)解决我国司法资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国司法资源严重短缺,主要表现在法官数量少,素质和办案水平参差不齐。在我国当前基层法院中,书记员在许多时候扮演的是助理审判员的角色,往往会参加案件的讨论,影响了法院审判的质量。解决这些问题的最直接方式就是扩充法官队伍,吸收高层次法律人才,但也不能过度扩充法官队伍,因为这会使国家的财政支出增加,提高司法活动的成本。此外,司法资源短缺还表现在律师数量少,收费没有统一标准。采取小额诉讼制度,既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又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小额诉讼制度不仅有利于民事诉讼实现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压力,更主要的目的还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即能够通过简化程序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得到具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薈(3)取代非诉讼解决机制的重要途径。对于许多小额诉讼案件,有的法院认为此类诉讼含有炒作的成分,属于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