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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及汽车轮胎消费税减免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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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及汽车轮胎消费税减免税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cjl201702 2019/5/7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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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及汽车轮胎消费税减免税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鲁国税函〔2007〕91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规范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不断提高汽车轮胎消费税征管水平,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二OO七年四月六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不断提高汽车轮胎消费税征管水平,进一步落实总局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子午线轮胎生产、委托加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实行备案管理。备案资料包括:一、《子午线轮胎产品备案表》(附件一)。二、《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第五条纳税人应按以下时间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一、新成立纳税人、子午线轮胎规格型号增加或变更的纳税人,应在产品正式投产后的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二、停产的纳税人,应于停产后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停产的产品规格型号及相关文件证明。三、已成立的纳税人,应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第六条《认证书》超过有效期限的,纳税人应报送新的有效《认证书》。第七条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复印件应注明“所报材料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受理并为纳税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二、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一次告知纳税人更正后重新报送。第九条纳税人生产的子午线轮胎规格型号发生变化需要实地核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税务人员(两名以上)进行实地核查,形成核查工作底稿。核查内容包括: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资料与实际产品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等。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告知纳税人。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子午线轮胎生产销售情况明细表》(附件二)。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子午线轮胎消费税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备案产品的备案时间、项目、销售收入、产量、销量、免税额等,全面掌握消费税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备案、申报资料进行分析,对发现的疑点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人(两名以上)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备案资料与实际不符,应税产品按免税产品核算等问题。核查工作实行底稿制。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定期对纳税人消费税征免税款情况进行检查,查找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改进和完善管理手段,强化对汽车轮胎消费税的监控管理。第十五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或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免税相关规定、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资格、混淆征税与免税范围,造成不缴或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六条各市局应向省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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