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许可事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许可对象:负责组织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及工程建设项目有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等有关活动的申请人。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2、拟建项目绿化设计方案符合《张家界市城化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相关规定和绿化项目建设的景观要求。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许可费用:该许可项目不收费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许可期限:绿化方案审批为在召开审查会议或收到审查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程序:一、受理:(一)受理地点:市建设局城建房产科,受理电话:2120019-8304(二)岗位责任人:城建房产科工作人员(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6、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四)时限:1日二、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市建设局城建房产科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2、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决定;4、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时限:1日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市建设局分管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符合法定条件、技术规范及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不符合法定条件、技术规范及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三)时限:1日四、发文与告知(一)岗位责任人:市建设局城建房产科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制作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建设局城建房产科办理手续,领取批文;3、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时限:1日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市建设局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2120019-8302附件:城市绿化设计方案审批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城市绿化设计方案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2、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等基础资料。3、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设计单位编制的方案总平面图(1份)、效果图(A01份、附图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