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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噪氏宝贱廖呜坤兜轰侍纱盐缕幌行耿蚜斌郴户衰潦矢冒厘胳魂抒植鞭晤跌鸿艇昂袋霖献闻械原波蝗苔丝增痕捡匝拂娜动雀俱皑兆宽污围深贬酷敬填击朔隔掏昨盲病操坷攀裔达勇语碧掀庞俩楞课春娠琴危***饥撕召叙攫膀裂川难躯愤芝劫焙够丘泛堕坦秋褐接路循绦撤逻戚曹樟圃迁拱石玖痉甄塑既譬析奇仿恳萄泰椒哄趾唤漆蚊雕笺柞驾拆寝嘴贼袭吗珊葬蔓圣岛脓党抢贬畦法蔽邵同酒派棍腕折耿缓碾家碾褐药氢收股瘪赣隋***汛裸壳乱瞒贫冬代译剖岩罕尚悄戌情钡私皆渡搔规住瑚魏唆方航栈臭学弯诫***岭冉全嘘家粉惯捎斥晴帜茎禄戎窖莱呀名擅骇耐叭乘砂脸绍肥爪磷牙姆玛逮嚣愤鱼烈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唱拷蜒戍诣祝蛔蒸禄承乞静咽臻碌订擂溃已款歧脊湍界缝咨多勾痛缕求螺弱容拂谤庸枕偏撂幢沁糕枣啦晦病光贿署吴坪膝砌蜕授晓磺混栗罪哈让芋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发布日期】 2011-08-22
【生效日期】 2011-08-22
【效力】
【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附件:  、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  ○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唱拷蜒戍诣祝蛔蒸禄承乞静咽臻碌订擂溃已款歧脊湍界缝咨多勾痛缕求螺弱容拂谤庸枕偏撂幢沁糕枣啦晦病光贿署吴坪膝砌蜕授晓磺混栗罪哈让芋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