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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为别人作担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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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为别人作担保.doc

上传人:brnpnu31 2019/5/8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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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碍于情面,替别人作保证,其实这是有风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那么保证人是要承担履行义务的. 承担保证责任有两种::一般保证责任是债务人在履行期后,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还是连带保证人还款. 所以为别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事,,为保证债的履行,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债的一种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20%。什么是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甲向乙借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并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到了还款期后,甲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丙对于乙的要求不能拒绝。连带担保责任时间连带担保责任时间案情介绍:邹城3月20日讯因找不到欠款人的下落,借款人遂要求担保人还款,而担保人以该款超过保证期限为由,拒绝还钱。为此,债权人将欠款人及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3月16日,邹城法院以债权人因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1月1日,李某向赵某借款21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数额、时间及还款日期(一个月),由党某在欠条上签署“担保人党某”字样。赵某曾多次向李某催要欠款,李某均因无钱未还。后来,李某下落不明,赵某遂要求保证人党某还款,党某以该款超过保证期限,与自己不再相干为由拒绝还款。2006年9月12日,赵某将党某和李某诉至邹城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向赵某出具的借款21000元的欠条,事实清楚,根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李某应偿还赵某借款。党某在欠条上签署“担保人党某”字样,应认定保证关系成立。《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赵某应按6个月计算保证时间,即2005年2月1日起的6个月内向保证人党某主张权利。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向保证人党某主张过权利,党某的保证责任免除。因此,法院一审驳回赵某要求党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偿还赵某借款21000元。担保无效后还有过错责任案例: 某化工公司甲是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著名重点扶持企业,老板袁绍是享誉一方的名人。1999年因企业发展需要,经公司副老总许攸介绍并由自己做保且由江夏区某街道办担保,向某银行乙借款800万元,四年后还款。2003年,公司甲仅以货物抵债100万元,生意直线下落。当年底,银行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许攸、街道办的担保有效吗?各有什么责任?  法律意见: 、街道办的担保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