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要求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其他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指标说明及考核规则
第三条数据传输有效率为对考核时段内可实施自动监控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为可控国控企业),其自动监控数据上报至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数据完整性和数据有效性两方面进行考核的指标,定义为数据传输率和数据有效率的乘积。
“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将严格按照现有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规章、文件及标准规范要求,通过环境保护部统一发放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核心应用软件(以下简称<br录相关信息,以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收到的数据为准。
数据传输率为考核时段内实收数据个数与应收数据个数的百分比。考核数据为可控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直出数据中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流量和排放量数据,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和日数据。
数据有效率为考核时段内实收有效数据组数量与应收数据组数量的百分比。考核的数据组为可控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直出数据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测浓度、流量、排放量等数据组成的数据组,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数据组中任一数据无效则该数据组无效。
第四条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以每年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中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为基础,组织辖区内市、县环保部门结合排污申报年度汇审结果,遵循已有技术标准及规范,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将不适宜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企业名单报送环境保护部,并同时提供证明材料。确定的可控国控企业名单、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监控点及监控指标类型,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等须及时录入国发软件的基础数据库系统并传送至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环境保护部将组织专家审核,确定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并通知省级环保部门。经确认的可控国控企业名单、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监控点及监控指标类型,由管辖环保部门填写或修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并在国发软件中标注。
可控国控企业名单应在环境保护部印发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后的当年年底前按以上方法更新一次,以确定下一年度考核基数。
企业停止生产且没有污染物排放的时段,管辖环保部门须在国发软件中录入停产、停排、停运等信息并上传正式文件凭证,以标记该时段数据不计入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核算。
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检修、调试期间仍有污染物排放的按自动监控设施应正常工作进行考核;没有污染物排放的需要上传凭证,该时段数据不计入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核算。
第五条数据传输有效率计算公式
数据传输有效率
Z= C * P *100%
其中:Z —被考核地区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C —考核时段内全部监控点的数据传输率
P —考核时段内全部监控点的数据有效率
数据传输有效率不累计计算,每次统计核算均由国发软件按数据库中的最新数据状态重新进行计算。
数据传输率
C = D/E *100%=(E-F)/E *100%
其中:D —考核时段内各数据类型实收数据个数之和
E —考核时段内各数据类型应收数据个数之和
F —考核时段内各数据类型缺失数据个数之和
数据传输率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日数据,按考核时段对各类型数据个数求和后计算传输率。
传输率应收数据个数:考核时段内各数据类型应收数据个数之和。(现场端设备验收、填写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之后,该监控点即应联网报送数据,纳入应收数据数的计算)。
计算定义:考核时段内所有监控点的小时数据、日数据的应监控主要污染物浓度、流量按照固定频率应上报数据之和(剔除停产、停排时段)。其算法为:
E=P1+P2+…+Pn
E —考核时段内各数据类型应收数据个数之和
P —考核时段内待考核监控点的应收数据数
n—考核监控点个数
其中P的计算公式如下:
P=小时数据考核项×考核小时数+日数据考核项×考核天数
或 P =S×(M-N)+S×(X-Y)
S—小时数据考核项
①当监控点是非烧结废气监控点时,二氧化硫考核项目为3个:实测浓度、折算浓度、排放量;
氮氧化物监测考核项目为3个:实测浓度、折算浓度,排放量。
②当监控点是烧结废气监控点时,二氧化硫考核项目为2个:实测浓度、排放量;
氮氧化物考核项目为2个:实测浓度、排放量。
监控点流量考核项在烧结和非烧结时均为1个:流量。
③当监控点为废水监控点时,COD考核项为2个:浓度、排放量;
氨氮考核项为